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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专业人才培養方案制定与执行治理措施
(校政發[2019]7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科专业人才培養方案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历程的依据,是实现人才培養目标的首要环节。培養方案的制订、执行和修改,必须严格凭据教学治理的规范和法式进行。为保障培養方案制定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执行的规范化、法式化,提高人才培養质量,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培養方案制订的原则
第二條 制定(修订)培養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纪律,围绕学校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目标,建设高水平、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的战略目标,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生长对未来人才培養的客观要求,坚持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相结合、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专业规范与专业特色相结合、统一规格与个性生长相结合、主干课程和前沿特色课程相结合、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深入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坚定、品德修为高尚、人文秘闻深厚、知识能力高强”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條 鼓勵各學院開展差异專業的校企聯合培養模式,弱化專業壁壘,爲跨學科、跨專業交织修讀提供平台。鼓勵买通專業課程修讀渠道,滿足學生個性化成長需求。
第四條 专业人才培養方案经过划定法式批准执行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专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養的一个周期内,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结业,原则上不得变换人才培養方案。
第三章 培養方案制订的法式
第五條 培養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罗:
(一)專業簡介;
(二)培養目標;
(三)培養要求(包罗知識、能力與素質要求和學生畢業具體要求);
(四)主幹學科;
(五)焦点課程;
(六)實踐特色;
(七)學制學位;
(八)課程與畢業要求對照矩陣;
(九)學分學時構成表;
(十)指導性教學計劃進度表;
(十一)分學期教學計劃表。
第六條 教务处结合学校目标定位的调整,提出修订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養方案的指导意见,报校务会审定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各学院在教学院长领导下卖力具体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養方案的修订事情。
第七條 各学院凭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本学院专业带头人、主干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在广泛征询行业企业、学生(在校生和结业生)和教师的意见,充实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本专业培养目标、结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并保证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每门课程在人才培養历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即如何支持培养目标的实现和结业要求的告竣。拟订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八條 教务处对各学院递交的培養方案组织审核,各学院凭据审核意见修改定稿后,由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養方案印刷成册,并组织各学院录入教务系统。
第九條 各专业培養方案应在新生入学时开设的《专业导论》课程中向学生进行认真的解读,以便让学生知晓本专业的教学部署和要求。
第四章 培養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條 经学校批准的培養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卖力组织执行。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養方案划定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划定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教学院长配合按学科性质、业务规模划分课程开课单元,再由开课单元凭据教研室的归口肩负课程。课程的开课单元一经确定,各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肩负非本学院专业的所开设的课程。
第十一條 各學院根據教學計劃擬定每學期的執行計劃,報教務處。每學期開學初,教務處通過教學治理系統將教學任務下發到各學院。各教研室核對教學任務並負責具體落實任課教師及教學班級。
第五章 培養方案的异动处置惩罚
第十二條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養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正在执行的和已经执行的培養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條 在执行历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培養方案的,其调整和修改的内容应是在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養方案(教学计划)指导意见的框架规模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養方案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基本架构等方面的调整。须经过以下法式:
(一)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養方案,各专业更改培養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设或淘汰课程(含课程的實踐教學环节)等,均属更改培養方案。
(二)更改培養方案必须填写《PP电子學院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报教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再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方能更改。签字同意的《PP电子學院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申请表》一份存教务处,一份由学院存档。凡未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查同意的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三)经同意更改的培養方案从开始执行的授课工具起将继续沿用调整后的方案,直到新版人才培養方案出台时终止。
(四)培養方案异动更改申请时间一般应在报送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前提出。
(五)凡未按上述划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養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本科專業。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治理辦法自行廢止,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