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實驗室事情規程(院政發〔2007〕58號)

作者: 时间:2012-05-2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了加強學校實驗室的建設和治理,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事情規程》,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 學校實驗室、實訓室(包罗計算機操作室、語音實訓室、音樂實訓室、美術實訓室、演播室、微格室、體育訓練館、金工實習工廠等)是隸屬于學校從事實驗教學、技术訓練、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教學和科研場地。
第三條 實驗室是進行教育教學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必須努力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不斷提高實驗教學水平。
第四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從教學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與調整。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發揚自力重生,艱苦奮鬥的精神,要做到建築設施、儀器設備、技術隊伍和科學治理協調發展,資源共享,努力提高使用率和投資效益。
第五條 實驗室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應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生産試驗和技術開發事情,努力爲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六條 實驗室根據學校教學計劃和教務處下達的教學任務書承擔實驗教學任務。實驗室主任要根據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要求合理部署實驗指導人員,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
第七條 實驗教學人員應當吸收科研和教學的新结果,更新實驗內容,革新實驗教學要领,通過實驗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
第八條 實驗室事情應以教學爲主,同時應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技術條件和事情環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學實驗任務。在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的前提下,積極開展社會服務、技術開發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九條 實驗室應完成儀器設備的治理、維修、計量及標定事情,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積極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和自制等事情。
第十條 實驗室應切實做好事情環境治理和勞動保護事情,要針對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淨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進行有效的防護,切實加強實驗室環境的監督和勞動保護。
第十一條 认真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設與治理的各项規章制度和各项事情规范,增强对事情人员的培训、治理,不停提高治理水平。
第三章 建設與治理
第十二條 實驗室的建設、調整、撤消,必須先經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論證质料,經學校實驗室建設指導委員會咨詢與論證,報學校審批。
第十三條 實驗室的設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有穩定的學科發展偏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任務。
()有切合實驗技術事情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
()有一定數量和配套的儀器設備。
()有及格的實驗室主任和3人以上的專職事情人員。  
()有科學的事情規範和完善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條 实验室的计划和建设,要凭据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總体生长计划,对情况、设施、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对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计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等经费纳入学校财政计划;事情人员的配备、师资队伍的建设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條 學校保證實驗室所需的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其他部門不得侵占。實驗室的衡宇維修、水電安裝、環境保護、實驗用家具等項目經費不在設備費中開支。
第十六條 学校接纳多渠道部署资金,保证实验室建设经费。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原則上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條 實驗室要建设和健全崗位責任制,要定期對實驗室事情人員的事情量和事情水平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實行科學治理,不斷完善各項治理制度,及時收集各項信息。對實驗室的事情、人員、物資、經費、環境狀況等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爲學校決策提供准確數據。
第十九條 實驗室購置儀器設備要按計劃進行,要求做到造型合理,經濟實用,供應及時。防止重複購置、錯誤購置和購置劣質設備的事故發生,一旦造成1000元以上的經濟損失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予以賠償或罰款。購置5萬元以上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在教務處組織下進行專項論證,並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质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治理,按学校有关划定执行。各实验室在不违背学校制度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治理规則,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條 建设健全實驗室的評估制度。學校教務處、國有資産治理處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與實驗室建設經費、年度經費分配挂鈎。學校每年召開1次实验室事情聚会会议,对实验室事情进行總结评比,表彰先进。
第四章  治理體制與人員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在分管校長統一領導下,實行校、系兩級治理。教務處是實驗室治理的校級職能部門,代表學校行使治理職能。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實驗室建設指導委員會,由分管校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學術、技術、治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對實驗室建設、儀器設備配備購置、人員培訓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咨詢,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教務處由分管處長在處長領導下主管實驗室事情,其主要內容如下: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执法;
()下達實驗室事情任務書,檢查督促實驗室完成各項事情任務;
()組織制定和實施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擬定並審查儀器設備配備方案,負責分配實驗室建設和儀器設備運行經費,並組織進行實驗室投資效益的評估;
()制定並完善實驗室治理制度,包罗:實驗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情況的審核評估制度;實驗室事情人員的任用、治理制度;實驗室在用物資的治理制度;經費使用制度等,並督促執行;
()主管實驗室儀器設備、质料等物資,負責審定實驗室儀器設備、质料、低值易耗品購置計劃,負責分配實驗室建設和儀器設備運行經費,組織搞幸亏用設備的治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做好實驗室教學治理事情,檢查並統計實驗開出情況,配合系部開展實驗教學革新,不斷提高實驗教學質量;
()負責實驗室宁静技術和環境保護的檢查監督,協調物供部門搞好勞動保護、用品供應等事情;
()治理實驗隊伍建設。與人事部門一起做好實驗室事情人員的定編、崗位培訓、考核、獎懲以及職務評聘事情;
()卖力实验室的评估、總结评比和经验交流等事情。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實行系主任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全面事情。實驗室主任由具有高級職稱,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有較高的專業理論修養,有實驗教學和科研事情經驗,組織治理能力較強,熱心于實驗室事情的教師或技術人員擔任。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主任由系主任推薦,學校任命。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實驗室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的教學、科研、實驗室建設和治理,保證學校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在主管系主任的指导下,体例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卖力制定本实验室的各規章制度和实施细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領導並組織完成本規程第二章規定的實驗室事情任務;
()領導本實驗室各類人員的事情,制定崗位責任制,負責對本實驗室專職實驗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負責制定購置儀器設備計劃,並報主管系主任審核;負責編制低值易耗品、质料的購置計劃並組織實施。
()定期检查、總结实验室事情,开展评比运动等;
()負責本實驗室的檔案建設。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事情人員包罗:從事實驗室事情的教師、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實驗技術人員、治理人員和工人。各類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事情人員的編制,由人事處、教務處依據學校有關規定核算。
第三十條 實驗室各類人員的職務聘任、職務晉升,根據實驗室的事情特點和本人的事情實績,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宁静和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要認真做好宁静防護事情,及時清除宁静隱患。危險品、有毒品、有害品的治理按國家有關法規和制度治理,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宁静治理條例》和有關宁静保險的法規,定期檢查防火、防盜、防爆炸、防腐、防汙染、防事故等方面的宁静措施的落實情況,積極開展宁静保密教育,切實保障師生的宁静和國家財産不受損失。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事情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實驗室環境的監督,做好事情環境的治理。不隨意排放廢水、廢氣、廢物,不汙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的宁静檢查員由保管員兼任,宁静檢查員有權對任何違反宁静的行爲和現象及時提出批評。教務處和武保處組織不定期的宁静檢查,並及時向校領導彙報違章現象和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對從事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淨等對人體有毒、有害環境下事情的實驗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後勤基建處落實和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接觸毒品的保津貼由教務處、人事處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審核發放。
第三十五條 實驗室要加強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事情。要設專庫存放危險品和劇毒品,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領用危險劇毒品的審核和登記制度。
第三十六條 實驗所需的實驗動物,凭据國家科委發布的《實驗動物治理條例》,進行飼養、治理、檢疫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程的解釋權屬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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