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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治理辦法

作者:huangyu時間:2014-05-13點擊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4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治理辦法》已经20131028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宣布,自20142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3年12月19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治理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对接纳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运动的监视治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执法、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接纳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措施。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切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凭据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切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接纳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接纳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准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准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准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准、經批准接纳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凭据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二章 一般划定

第四条 到达果真招标数额尺度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接纳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运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元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申请接纳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质料并对质料的真实性卖力: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複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接纳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凭据政府采购法和本措施的划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运动,并接纳须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署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署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准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准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接纳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罗1名执法專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运动历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

(二)從切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並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见告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爲。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执法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答複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事情。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凭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尺度。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罗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法式、价钱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体例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所在、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尺度等。

談判文件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明確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罗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条约草案條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通过宣布通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设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划分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切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切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接纳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凭据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体例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正当性肩负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接纳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凌驾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應商爲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配合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所在。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爲響應文件的組成部门。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纷歧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爲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水平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寄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纷歧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盘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须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规模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爲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凭据评审纪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陈诉,其主要内容包罗: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罗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情況、報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凭据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采購法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差异意見並說明理由,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差异意見和理由的,視爲同意評審報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個事情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通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並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通告。成交結果通告應當包罗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署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號、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及單一來源采購人員名單。

接纳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通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凭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条约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號、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条约。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条约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条约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號、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采购运动结束后实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实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個事情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条约簽訂後5個事情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质料的;

(三)除因不行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条约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署理機構惡意勾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钱盘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凭据采购文件划定的评定成交的尺度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运动,并同时书面陈诉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行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酿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条约的,应当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条约的,采購人可以凭据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爲成交供應商並簽訂政府采購条约,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条约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运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运动,通知所有加入采购运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凭据采购条约划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罗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庞大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加入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事情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历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运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罗采购运动纪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陈诉、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纪录、条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回复、投诉处置惩罚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生存。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罗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条约價格;

(三)采購方式,接纳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质料;

(四)選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定成交的標准及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因;

(六)終止采購活動的,終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接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及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建设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接纳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凭据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建设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切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爲兩家。

第二十八条 切合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接纳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措施第五条第一至三项划定的质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质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通告的證明质料;

(二)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事情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爲談判文件的組成部门。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事情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事情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凭据谈判文件划定的法式、评定成交的尺度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置惩罚,谈判小组应当见告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划分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加入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时机。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历程中,谈判小组可以凭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条约草案条款,但不得变换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换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對談判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文件的有效組成部门,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凭据談判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爲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加入谈判的供应商在划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凭据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

最後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门。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凭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凭据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個事情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事情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爲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爲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七条 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运动,宣布项目终止通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运动: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切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切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到达果真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接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在凭据本措施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事情日,公示內容應當包罗: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接纳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事情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对接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收到对接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個事情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爲異議建设的,應當依法接纳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後認爲異議不建设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並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见告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一条 接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钱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纪录,主要内容包罗: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条约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条约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差异意見並說明理由。采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差异意見和理由的,視爲同意。

第四十三条 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运动,宣布项目终止通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运动: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切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切合相关执法、行政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的划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事情日。

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爲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门。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事情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事情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历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法式、评定成交的尺度和条约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加入询价采购运动的供应商,应当凭据询价通知书的划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钱。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凭据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個事情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事情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爲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爲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条 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运动,宣布项目终止通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运动: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切合規定的詢價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切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一)未凭据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凭据本辦法規定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

(三)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未凭据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法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

(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采購署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署理機構資格3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纠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署理機構資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凭据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接纳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二)未凭据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的;

(三)未凭据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条约,或者與成交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条约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四)未按規定將政府采購条约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有本措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划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纠正的,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1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未凭据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条约,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条约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二)成交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条约的;

(三)拒絕履行条约義務的。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一)收受采購人、采購署理機構、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三)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法式正常進行的;

(五)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六)未凭据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准進行評審的。

評審專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通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措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而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凭据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一)未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依法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成交供應商但采購条约尚未履行的,撤銷条约,從及格的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成交供應商,沒有及格的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采購条约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措施划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执法划定肩负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历程或者结果的,责令纠正;该单元责任人或者小我私眷属于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事情人员在实施监视治理历程中违法干预采购运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措施所称主管预算单元是指负有体例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凭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措施自2014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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