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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治理條例

作者:huangyu時間:2014-05-28點擊數:

建設工程質量治理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治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宁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运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質量監督治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價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治理。

第五條 从事建设工程运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法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逾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法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接纳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治理要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质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体现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设单元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陈诉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续。

第十四條 凭据条约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切合設計文件和条约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体现施工單位使用不及格的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衡宇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衡宇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条约約定的各項內容;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治理資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及格文件;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及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凭据國家有關檔案治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设、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逾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凭据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结果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结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切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切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质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産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産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及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逾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議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设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治理負責人。

建设工程实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单元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卖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单元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卖力。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单元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元的,分包单元应当凭据分包条约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總承包单元卖力,總承包单元与分包单元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肩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凭据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凭据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条约約定,對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及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单元必须建设、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治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纪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元应当通知建设单元和建设工程質量監督机构。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宁静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质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及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设、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及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逾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执法、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条约,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监理单元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總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元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總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元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凭据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接纳旁站、巡視宁静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基礎設施工程、衡宇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采暖期、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及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産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接纳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治理

第四十三條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質量監督治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監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卖力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監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監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監督治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执法、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国务院生长計劃部门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视检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凭据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革新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设工程質量監督治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質量監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衡宇修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机构,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質量監督的机构,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及格后,方可实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执法、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接纳下列措施:

()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纠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治理規定行爲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视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質量監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体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産供應單位的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凭据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法式凭据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罚 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纠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纠正,處工程条约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纠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体现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及格,擅自施工的;

()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未凭据国家划定治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体现施工單位使用不及格的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未凭据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纠正,處工程条约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纠正,處工程条约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驗收不及格,擅自付使用的;

()對不及格的建設工程凭据及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纠正,處l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逾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条约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条约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取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纠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条约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条约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纠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条约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条约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纠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条约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纠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勘察單位未凭据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结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設計單位指定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産廠、供應商的;

()設計單位未凭据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及格的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凭据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爲的,責令纠正,處工程条约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切合規定的質量標准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末對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宁静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质料取樣檢測的,責令纠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資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纠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纠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勾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將不及格的建設工程、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凭据及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纠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纠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衡宇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衡宇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纠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爲,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体现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産供應單位的建築质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纠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宁静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3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建设工程質量監督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事情人員因調動事情、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事情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治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执法責任。

第九章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剖析成若幹部门發包給差异的承包單位的行爲。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爲:

()總承包单元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元的;

()建设工程總承包条约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元认可,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部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元完成的;

()施工總承包单元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元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条约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爲。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衡宇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治理,凭据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宁静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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