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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關于印發《公有住房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7年04月10日 15:06  點擊:[]

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712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公有住房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公有住房治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公有住房治理暫行辦法

                     PP电子學院

                       2017314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7314日印發

PP电子學院公有住房治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學校公有住房治理,維護教職工正常生活秩序,解決學校引進人才及部门有困難的教職工住房問題,確保校園穩定,營造良好的安居環境,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公有住房只作爲周轉用房提供給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承租。凭据以房定租、過渡周轉、優先引進、照顧急缺的原則及有償使用、個人承租、費用自理的辦法執行。

第二章  治理機構職責

第三條  學校建设住房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國有資産治理處事情的副校長擔任組長國有資産治理處、工會、紀委監察處、人事處、審計處、計劃財務處、後勤基建處等部門負責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學校住房出租的對象、房租標准的審定,解決公有住房治理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其他重大問題提交學校相關會議審定。

第三章  公有住房的

第四條  公有住房承租原則:

1.學校現有的公有住房不出售,只作爲新進教職工的過渡性周轉房承租使用;

2.學校公有住房只對本校教職工出租,且原則上租住時間不超過3年(高層次人才引進按協議執行);

3.已經享受過學校租房補貼的,學校不再部署現有公房租住;

4.學校教職工子女、家屬,學校不部署現有公房租住。

第五條  承租對象

1.教職工中的無房戶(指在婁底市城區未購買房改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未參加集資建房,無私房者),有房已出售的不列入在內;

2.學校引進的教授、博士以及上級組織、部門部署到學校事情的領導;

3.婁底市城區有自有住房,由于事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租住學校公有住房的,在學校房源富足的情況下,由承租人提出申請、相關單位審批,報分管校領導審定並同意後,辦理承租手續。

第六條  優先原則

1.學校引進的教授、博士優先于一般調入人員;

2.在同等條件下,高職稱(職務)和高學曆人員優先;

3.在同等條件下,伉俪雙方均爲學校正式職工的優先;

4.在同等條件下,來校事情時間長的優先。

第七條  承租法式

1.学校国有资产治理处是公有住房租住的治理部门,負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制定治理措施。

2.凡需租住學校公有住房的教職工,由承租人提出申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報國有資産治理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准。

3.根據房源情況,確定承租衡宇意向,最後簽訂公有住房承租協議。

第八條  承租期限及租金標准

教職工租住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從首次租住學校公有住房(含單間)開始計算。

1.現有公房3年租期內按如下標准收取承租房租金:

?

一層或頂層

其他樓

備注

公有成套住房

2/

2.5/

?

公有非成套住房

1.5/

2/

帶衛生間

其他公房

1/

1.5/

?

2.公房租住期滿3年後如不退房,第4年房租按娄底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娄底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钱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最低尺度(成套房:一層或頂層4/ ㎡﹒月,其他樓層4.5/ ㎡﹒月;學校其他公房3/ ㎡﹒月)的1.5倍收取公房租金,從第5年開始,每年房租在前1年基礎上再遞增10%

3.個人特殊原因或家庭人均收入在婁底市生活保障線以下的教職工承租學校公有住房的,個人可向學校提交報告,並提供相關證明质料,其住房租金標准由國有資産治理處報學校住房領導小組審定。

4.高層次人才租房需要免交房租的,必须提供学校人事部门签定的协议和翰札。

5.今後學校公有住房租金標准調整,參照婁底市物價局有關文件精神,經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後執行。

第九條  租金的繳納

1.在職教職工公有住房租金由國有資産治理處按月核實後,報學校計劃財務處從承租人工資中扣繳。

2.離退休職工和聘用人員公有住房租金,如不能從本人工資中扣繳的,由承租人于每季度末到計劃財務處交納。

第四章  公有住房的治理

第十條  公有住房使用治理

1.學校公有住房只能承租人自己居住,不得轉租、轉借、轉讓他人使用。否則,一經核實,學校終止公房租住条约,收回公有住房,且承租人違規出租所得收入必須上交學校計劃財務處。

2.凡承租學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須服從學校治理,認真履行条约,定期交納住房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學校有權終止条约,收回公有住房。

3.承租人與學校簽訂租房協議之日起向學校繳納房租,不滿半月的當月免交房租,超過半月的按1個月交納公房租金。

4.承租人必須遵守國家执法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利用住宅公用部门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嚴禁利用住宅進行賭博、嫖娼、吸(販)毒、銷贓或從事生産、開店、維修、娛樂、傳銷等違法經營活動。如有上述行爲,學校有權責令其纠正並無條件收回住房。

5.承租人必須愛護公共財産,不得擅自裝修或改變衡宇結構和房間使用性質;不得占用公用場地,影響其他住戶的日常生活;不得損壞公物,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6.公房租住后,因电器或室内失火等引发的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人負責。

7.承租人因其他原因需退出公有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國有資産治理處按相關法式辦理手續,並報學校計劃財務處停扣房租。在租住期間,承租人室內裝修的所有費用,學校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8.承租人一旦在婁底市城區範圍內有了自己的住房(購買商品房、建了私房等)應將租住的公房退還學校,並辦理相關退房手續,不得私自轉租。

9.學校因事業發展(指基本建設、危房革新、環境治理等)需要承租人調整住房或自行解決住房時,承租人必須服從學校統一部署。

第十一條  公有住房維修治理

承租人租住期间,衡宇的自用部门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負責。衡宇的公用部门和公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向国有资产治理处递交公房维修申请陈诉,国有资产治理处凭据相关划定及法式报批后进行。

第十二條  退房治理

1.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無條件退出承租住房:

?已在婁底市城區購買了住房或建私房;

?調離學校;

?辭職、自動調職;

開除、解職、解除勞動条约,勞動条约期滿後不再續簽;

自動出國(境)留學;

學校認定應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

2.承租人因辭職、離職、開除等與學校解除勞動關系的,須在批准(發文)之日起15日內退出其承租房。

3.教職工調離學校,必須先退房,方能辦理離校手續。因特殊原因暫不能退房的,須由學校在職教職工提供擔保,到學校計劃財務處交納1000元保證金,並書面承諾退房時間,且延期退房時間不能超過15天,逾期按原承租人每月扣繳房租標准的2倍從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不夠的,從擔保人工資中扣繳,且學校有權強制收回住房。

4.配偶爲外單位職工的,學校教職工去世後1年內,承租人應將承租的公有住房退還學校。確實不能退房的,按學校月租金最高標准收取房租,且學校有權終止条约收回住房。承租人雙方先後去世,其住房由學校收回。

5.退房前,原承租人應將住房打掃幹淨,關好門窗、水電,經國有資産治理處驗收及格後,憑水電停扣通知單到計劃財務處結清水電款。

6.退房前,原承租人不得將公有住房私自轉讓給他人居住,如交房時已被他人居住,視同原承租人未退房,並按原承租人租金的2倍向原承租人收取房租,從工資中扣繳,直到騰空爲止,且學校有權強制收回住房,並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關于強占公有住房的處理

凡未在国有资产治理处治理公有住房承租手续而擅自占用公房居住,或阻止由学校治理了承租手续的人入住的行为都视为强占住房。强占住房的,经占房者所在部门負責人和国有资产治理处做事情仍不搬出的,按公有住房违规措施处置惩罚:

1.學校對不凭据法式批准強占公房,且在規定時間內不搬出強占公房的教職工,從違規之日起按20/·月收取租金,對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黨紀政紀處分。

2.學校對不切合租住條件,接纳欺騙手段租住公房的教職工,一經查實,按10/·月收取住房租金,並收回公有住房。

3.承租人在租住公房期間,在婁底市城區範圍內購買了商品房或建了私房,購買或竣工後必須在半年內退出所租住的公房。半年後未退出的,學校按租賃價格的2倍收取住房租金,並收回公有住房。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措施由国有资产治理处負責解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纷歧致處,以本辦法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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