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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宁静治理規定》
2006年12月26日 17:11:07 佚名    (訪問量:)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宁静治理規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的消防宁静治理,预防火灾和淘汰火灾危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下统称单元)自身的消防宁静治理。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元应当遵守消防执法、规则、规章(以下统称消防规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事情目标,履行消防宁静职责,保障消防宁静。

第四条 法人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是单元的消防宁静责任人,对本单元的消防宁静事情全面卖力。

第五条 单元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宁静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宁静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宁静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宁静责任

第六条 单元的消防宁静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宁静切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宁静情況;

(二)將消防事情與本單位的生産、科研、經營、治理等活動統籌部署,批准實施年度消防事情計劃;

(三)爲本單位的消防宁静提供须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宁静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宁静制度和保障消防宁静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宁静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设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切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条 单元可以凭据需要确定本单元的消防宁静治理人。消防宁静治理人对单元的消防宁静责任人卖力,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宁静治理事情:

(一)擬訂年度消防事情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宁静治理事情;

(二)組織制訂防宁静制度和保障消防宁静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宁静事情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事情;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宁静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暢通;

(六)組織治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术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宁静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宁静治理事情。消防宁静治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宁静責任人報告消防宁静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宁静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宁静治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宁静治理事情由單位消防宁静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治理时,产权单元应当提供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修建物,当事人在订立的条约中依照有关划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宁静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宁静的疏散设施和其他修建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元或者委托治理的单元统一治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治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治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宁静職責。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元和使用单元的修建物,各产权单元、使用单元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宁静的疏散设施和其他修建消防设施应当明确治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治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治理单元应当在治理规模内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制定消防宁静制度,落實消防宁静責任,開展消防宁静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宁静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宁静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治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治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宁静治理事情負責。

第十一条 举办聚会会议、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运动的主办单元、承办单元以及提供园地的单元,应当在订立的条约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宁静责任。

第十二条 修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宁静由施工单元卖力。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元卖力。分包单元向总承包单元卖力,听从总承包单元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宁静治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条约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宁静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宁静治理

第十三条 下列规模的单元是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应当凭据本划定的要求,实行严格治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衆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投止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産、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産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都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都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凭据本規定對消防宁静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治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宁静重点位及其消防宁静责任人、消防宁静治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存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事情的归口治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治理人员;其他单元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事情的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归口治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在消防宁静责任人或者消防宁静治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宁静治理事情。

第十六条 民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宁静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宁静检查,经检查及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及格;

(二)建设健全消防宁静組織,消防宁静責任明確;

(三)建设消防宁静治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宁静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宁静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条 举办聚会会议、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运动,主办或者承办单元应当在具备消防宁静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运动现场进行消防宁静检查,经检查及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单元的特点,建设健全各项消防宁静制度和保障消防宁静的操作规程,并宣布执行。

單位消防宁静制度主要包罗以下內容:消防宁静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宁静疏散設施治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治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宁静治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治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治理(包罗防雷、防靜電);消防宁静事情考評和獎懲;其他须要的消防宁静內容。

第十九条 单元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工业宁静以及对消防宁静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宁静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第二十条 单元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宁静治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凭据单元的用火治理制度治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宁静划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宁静措施。

公衆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配合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配合接纳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离开,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宁静。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元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流通,并设置切合国家划定的消防宁静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宁静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嚴禁下列行爲;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宁静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産、教學、事情等期間將宁静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宁静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宁静疏散的行爲。

第二十二条 单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划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宁静治理。

第二十三条 单元应当凭据消防规则的有划定,建设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元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实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实时疏散人员,邻近单元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元、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灾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單位應當爲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审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元可以凭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罗: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宁静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宁静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宁静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宁静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宁静情況。

公衆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投止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宁静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元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元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罗: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宁静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宁静出口情況;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宁静重點部位的治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宁静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宁静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条 单元应当凭据修建消防设施检查维修调养有关划定的要求,对修建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调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陈诉,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调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设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元(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元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实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宁静划定的行为,单元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就地纠正并督促落实:

(一)違章進入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宁静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啓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治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纠正的行爲。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纠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就地纠正的火灾隐患,消防事情归口治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应当凭据本单元的治理分工,实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元的消防宁静治理人或者消防宁静责任人陈诉,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宁静治理人或者消防宁静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卖力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宁静。不能確保消防宁静,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宁静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産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卖力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纪录报送消防宁静责任人或者消防宁静治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都市计划结构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元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元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实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陈诉。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纠正的火灾隐患,单元应当在划定的期限内纠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宁静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元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宁静宣传教育。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宁静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罗: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宁静制度和保障消防宁静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要领;

(四)報火灾、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术。

公衆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宁静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罗組織、引導在場群衆疏散的知識和技术。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宁静培訓。

第三十七条 民众聚集场所在营业、运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民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知识。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宁静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宁静专门培训:

(一)單位的消防宁静責任人、消防宁静治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治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宁静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組織機構,包罗: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宁静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法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法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法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宁静防護救護的法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应凭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停完善预案。其他单元应当结合本单元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见告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应当建设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罗消防宁静基本情况和消防宁静治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元消防事情的情况,并附有须要的图表,凭据情况变化实时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宁静基本情况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宁静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宁静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治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宁静責任人;

(四)消防宁静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宁静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産品、防火质料的及格證明质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宁静治理情况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执法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罗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宁静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元应当将本单元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种种执法文书、与消防事情有关的质料和纪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元应当将消防宁静事情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宁静事情中结果突出的部门(班组)和小我私家,单元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宁静职责或者违反单元消防宁静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置惩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划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视,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肩负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划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划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宣布的规章中的有关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已是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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