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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第28號令
2014年11月17日 16:56:38     (訪問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28號

《高等學校消防宁静治理規定》已經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現予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高等學校消防宁静治理規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宁静治理,预防和淘汰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工业和学校工业宁静,凭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宁静治理,适用本划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宁静治理,凭据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宁静事情中,应当遵守消防执法、规则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目标,履行消防宁静职责,保障消防宁静。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宁静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宁静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宁静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宁静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训,增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宁静意识和自救逃生技术。

第六条 学校各单元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掩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陈诉火灾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宁静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宁静事情的治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视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宁静事情,督促高等学校建设健全并落实消防宁静责任制和消防宁静治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宁静事情的監督治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宁静事情。

第二章 消防宁静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宁静责任人,全面卖力学校消防宁静事情,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貫徹落實消防执法、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宁静責任制、學校消防宁静治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宁静年度事情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宁静事情會議;

(三)提供消防宁静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宁静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宁静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设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衆性自防自救事情;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宁静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执法、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宁静職責。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宁静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宁静治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卖力消防宁静事情,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宁静治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宁静事情;

(二)組織制定消防宁静年度事情計劃;

(三)審核消防宁静事情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宁静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治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术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宁静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宁静事情。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事情範圍內對消防事情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治理職責。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卖力日常消防宁静事情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治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擬訂學校消防宁静年度事情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宁静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宁静治理制度,並報學校消防宁静責任人批准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宁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治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並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宁静事情;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治理事情,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宁静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宁静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术;

(七)定期對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术培訓;

(八)推進消防宁静技術防範事情,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事情;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事情,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宁静檢查事情;

(十)建设健全學校消防事情檔案及消防宁静隱患台賬;

(十一)凭据事情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事情。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元和其他驻校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宁静治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宁静制度和消防宁静操作規程;

(二)建设本單位的消防宁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宁静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宁静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並保證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事情;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凭据規定的法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宁静職責。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元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消防宁静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元主要卖力人是该单元消防宁静责任人,卖力本单元的消防宁静事情。

第十三条 除本划定第十一条 外,学生宿舍治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宁静治理职责:

(一)建设由學生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宁静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宁静治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元(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宁静重点单元(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産、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凭据有關执法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宁静治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宁静治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聚会会议、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运动和展览,主办单元应当确定专人卖力消防宁静事情,明确并落实消防宁静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宁静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切合消防技术尺度和治理划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运动现场检查及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宁静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运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并依法治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存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元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加入。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宁静,並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後,建築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修建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産、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切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台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运动场所,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存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置、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严格治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治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宁静治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元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羁系人,接纳相应的消防宁静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宁静划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衡宇的,当事人应当签订衡宇租赁条约,明确消防宁静责任。出租方卖力对出租衡宇的消防宁静治理。学校授权的治理单元应当增强监视检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宁静治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实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实时疏散人员。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後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並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元应当建设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宁静和消防宁静治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宁静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宁静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罗:

(一)消防宁静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宁静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宁静事情檔案建设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宁静检查应当填写检查纪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元卖力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纪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实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罗: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宁静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宁静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治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宁静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宁静重点单元(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元可以凭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罗: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宁静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宁静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宁静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宁静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宁静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築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宁静划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纠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宁静標志的配置、設置不切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宁静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啓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治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接纳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宁静治理規定的行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种种火灾隐患,应当实时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纠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实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元应当实时向学校及相关单元的消防宁静责任人或者消防宁静事情主管领导陈诉,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卖力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宁静。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宁静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都市计划结构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实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陈诉。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元应当将整改情况纪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宁静事情责任人或者消防宁静事情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宁静年度事情计划。

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罗:

(一)國家消防事情方針、政策,消防执法、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要领;

(四)報火灾、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术;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要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接纳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宁静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要领。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宁静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宁静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宁静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宁静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须要的宁静技术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宁静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宁静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元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宁静培训。

消防宁静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宁静培訓。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宁静培训: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宁静責任人、消防宁静治理人;

(二)專職消防治理人員、學生宿舍治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宁静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元、消防宁静重点单元(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设应急反映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抢救援事情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罗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宁静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法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法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法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宁静防護救護的法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蓄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存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应当凭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停完善预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见告演練範圍內的人員,制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事情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用度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质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事情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部署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革新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赏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宁静事情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宁静事情中结果突出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宁静职责、违反消防宁静治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宁静治理划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凭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宁静治理划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划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划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宁静治理措施。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宁静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条 本划定所称学校二级单元,包罗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划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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