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聚会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告宣布施行凭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聚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聚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配合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0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爲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排山倒海的偉大曆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曆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爲領袖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曆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权要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爲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设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産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革新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産階級專政,获得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宁静,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産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恒久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国家的基础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门路,坚持革新开放,不停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生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长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重生,艰辛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生长,把我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聚敛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规模内恒久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海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门。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罗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恒久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加入的,包罗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牢固和生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聚会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已往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运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将恒久存在和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配合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相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增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阻挡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阻挡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配合繁荣。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宁静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爲維護世界宁静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执法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结果,規定了國家的基础制度和基础任務,是國家的基础法,具有最高的执法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基础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础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执法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治理國家事務,治理經濟和文化事業,治理社會事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实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正当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相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破裂的行爲。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行分離的部门。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革新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执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执法。一切違反憲法和执法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逾越憲法和执法的特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聚敛人的制度,实行各展其长、按劳分配的原则。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配合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牢固和生长。
第八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种种形式的相助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经济。加入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相助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正当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执法划定属于团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条 都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農村和都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执法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执法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执法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执法划定规模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正当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治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工业神圣不行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産。
第十三条 公民的正当的私有工业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执法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和繼承權。
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执法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治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治理制度,实行种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革新劳动组织,以不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生长社会生产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部署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设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有权自主经营。
國有企業依照执法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治理。
第十七条 团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执法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运动的自主权。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治理,依照执法規定選舉和罷免治理人員,決定經營治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的划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种种形式的经济相助。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执法。它們的正当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执法的保護。
第十九条 国家生长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事情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执法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条 国家生长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结果和技术发现缔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生长医疗卫生事业,生长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勉励和支持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种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掩护人民康健。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衆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生长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书刊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运动。
國家保護名勝奇迹、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曆史文化遺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种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缔造条件,充实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差异规模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种种守则、条约,增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産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掩护和改善生活情况和生态情况,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事情责任制,实行事情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停提高事情质量和事情效率,阻挡权要主义。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情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爲人民服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宁静的犯罪运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运动,惩治和革新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牢固国防,反抗侵略,守卫祖国,守卫人民的宁静劳动,加入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國分爲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爲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爲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爲區、縣。自治州分爲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须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凭据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执法划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掩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爲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执法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执法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执法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教育水平、工业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书、聚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康健、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要领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要领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执法的保護。除因國家宁静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执法規定的法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情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情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情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执法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事情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须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事情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执法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情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爲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部署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运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缔造性事情,给以勉励和资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掩护。
伉俪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怙恃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怙恃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掩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掩护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正当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执法,守旧国家秘密,敬服公共工业,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宁静、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守卫祖国、反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执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执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执法規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很是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很是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执法;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宁静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免职下列人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执法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执法以外的其他执法;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执法進行部门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执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执法;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门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事情;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执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执法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配合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事情,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事情。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事情。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执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而且凭据视察委员会的陈诉,作出相应的决议。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须要的质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划分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规模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卖力回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种种聚会会议上的讲话和表决,不受执法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执法,守旧国家秘密,而且在自己加入的生产、事情和社会运动中,协助宪法和执法的实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爲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元的监视。原选举单元有权依照执法划定的法式免职本单元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事情法式由执法划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执法,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書長,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谓,宣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宣布发动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是运动,接受外国使节;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破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事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门職權。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署理主席職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执法規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事情。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事情。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據憲法和执法,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事情,並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事情;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事情,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治理經濟事情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治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事情;
(八)領導和治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事情;
(九)治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治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治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正当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执法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门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执法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卖力本部门的事情;召集和主持部务聚会会议或者委员会聚会会议、委务聚会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事情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执法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视。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执法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幹人,
委員若幹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执法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事情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执法規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执法規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执法、行政规则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通过和宣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执法規定的權限接纳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差异宪法、执法、行政规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规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划分选举而且有权免职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元的监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视。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执法規定的法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事情的重大事项;监视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事情;取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取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免职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体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执法划定的权限,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事情,宣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赏罚行政事情人员。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治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情。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事情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事情,有权改变或者取消所属各事情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卖力。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卖力并陈诉事情。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并陈诉事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事情。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都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域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下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执法划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衆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划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执法划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凭据当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执法、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治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通常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部署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部署和治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治理当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掩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生长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当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队伍。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划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资助各少数民族加速生长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资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种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执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执法划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果真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事情,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卖力。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执法监视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执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执法划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事情,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事情。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发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卖力。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加入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配合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治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执法。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