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項目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適應革新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使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下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治理越发科學化、規範化,促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多出優秀结果,多出優秀人才,總結多年治理事情的經驗,結合新的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治理,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爲指導,貫徹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要求,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積極探索、努力遵循社會科學發展規律,更好地爲黨和政府決策服務,爲兩個文明建設服務,促進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繁榮康健發展。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面向全國,公正競爭,擇優立項。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下稱國家社科基金)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事情者和邊遠、民族地區的社會科學研究。
第四條 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计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治理体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计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计划办)全面卖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计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计划办)和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计划办的委托,治理当地域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在上级治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卖力治理本单元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级治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配合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項目治理事情。
第二章 计划和选题
第五條 國家社科基金研究課題的選題,主要以發布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五年規劃要點和年度課題指南的方式進行。規劃要點發布時間在規劃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課題指南發布時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規劃要點和年度課題指南的制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首先向有關部門廣泛征集研究課題,並委托各學科規劃評審組提出建議,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彙總整理,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選題,要以我國革新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作爲主攻偏向,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規律,注重基礎研究、新興邊緣交织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積極推進理論創新,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曆史文化遺産的搶救和整理事情。
第七條 國家社科基金設立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年評審一次。结果形式爲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研究報告、論文的完成時限一般爲1年,專著一般爲2—3年。除重要的基礎研究外,鼓勵以研究報告、論文爲項目的最終结果形式。
第八條 少數重要研究課題,以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托項目的方式,經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單獨立項,委托研究。
第九條 國家社科基金設立自籌經費項目,其選題、申報和評審辦法與資助項目的要求相同,立項數量視當年申報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自年度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報,期限一般爲三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者應切合以下條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卖力人。
3. 申请人必须真正肩负和卖力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事情的,不得申请。
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往卖力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
5.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罗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凌驾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6.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元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由所在單位向所在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治理機構索取(或從全國社科規劃辦信息網站下載)《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及有關质料,並根據課題指南和申請書的要求認真填寫,按規定時間送所在單位審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元按本措施第十一條划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允许提供研究条件和肩负项目的治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元审查及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省社科计划办或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审核。
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治理機構負責審核申請書和申請人所在單位意見,並簽署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全國社科規劃辦。
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治理機構按規定的標准,收取評審費。
第十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設立專家庫,按學科劃分爲學科評審組,屆時抽取一定數量的成員參加會議評審。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專家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聘任,聘期一般爲五年,每年可視需要作部门調整。
第十四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評審。
1. 资格审查。按本措施第三章第十一條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及格者,进入初评。
2. 初评。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划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全国社科计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聚会会议评审。
3. 聚会会议评审。进入聚会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聚会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实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发生拟立项项目。
學科評審組成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進行評審和表決,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對擬立項項目,由主審專家簽署建議立項意見,學科評審組提出資助經費建議,最後由學科評審組正副組長簽署意見,交全國社科規劃辦。
4. 复核审批。全国社科计划办对聚会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全国社科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條 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對擬立項項目及資助金額行使最終審批權。批准立項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向項目負責人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立項時間從當年7月1日算起。
第十六條 爲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專家和事情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配景质料。
2. 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加入本年度项目评审事情;事情人员(含学科秘书)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加入聚会会议评审阶段的事情。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違反以上紀律者,嚴肅處理。
第四章 经费的治理与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准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社科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爲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治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审定,分期撥付,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特別委托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爲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及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爲憑撥付30%,其余30%爲預留經費。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爲憑,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余30%爲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治理部門和財務治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包罗:
1. 治理费:指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科研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取的治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分配治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用度,以及须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事情而进行的海内调研运动开支的差旅费,其尺度参照国家有关划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计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外洋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计划办审批。
4. 小型聚会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盘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盘算机,而项目卖力人又确无盘算机或其所在单元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盘算机的,经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批准后,可以购置一台盘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元。盘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用度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用度,提取额一般不得凌驾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结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條 结果鑒定費(包罗鑒定專家勞務費、鑒定质料郵寄費等)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分級鑒定辦法,重點項目最終结果的鑒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审定撥付;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的结果鑒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省社科規劃辦、在京委托治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结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结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余(包罗預留經費)可用于項目研究结果的出书補助。其余部门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于開展其他社會科學研究事情。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複撥款。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事情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治理部門及財務治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治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余部门;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曆年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下稱《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治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治理必須切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治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治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治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治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對治理範圍內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治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治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生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對于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和部門可給予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治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檢查項目的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
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托項目和重點項目的年度檢查,每年3-4月下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檢查結果與經費續撥款挂鈎。項目負責人須認真填寫項目年度檢查表,經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治理機構審核,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全國社科規劃辦對進展正常、經費按規定使用的項目,按時撥付經費。對不按規定報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或經檢查不及格的,暫緩撥付經費,嚴重違規的要予以追究。
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治理機構負責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的年度檢查。在檢查的基礎上,對當年在研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已完成項目的情況撰寫年度檢查報告,填寫《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執行情況統計表》,于當年12月31日前送全國社科規劃辦。
全國社科規劃辦彙總項目年度檢查情況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爲促進項目正常進行,按時間高質量完成研究任務,項目負責人和各級治理部門要各負其責,配合做好項目中期治理。
項目負責人要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治理部門的要求做好項目自我治理,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要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納入本單位的科研事情計劃,加強項目的跟蹤治理,重點做好年度檢查事情。要建章立制,嚴格執行,促進課題組按時間高質量完成研究任務。
省社科计划办和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对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的国家社科基金項目治理事情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各地各單位治理情況進行抽查;通報項目執行情況,組織交流治理經驗。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治理機構審核,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1. 变换项目卖力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结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换項目治理单元;
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项目执行历程中或结果出书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项目协议;
9. 取消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治理機構審批:
1. 变换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凌驾一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换。
第三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撤銷項目:
1. 研究结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结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判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判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结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政制度。
被撤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六章 结果判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三條 爲科學地評估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结果的質量,項目最終结果須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後予以驗收結項。重點項目和其他項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強的最終结果一般須經鑒定結項後,方可出书。
第三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最終结果的鑒定一般應接纳聘請同行專家通訊鑒定的方式。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重點項目的最終结果鑒定;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治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組織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的最終结果鑒定。
第三十五條 通訊鑒定專家的選定:
1. 全国社科计划办、省社科计划办和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划分建设相应的通讯判定专家库,组织判定时随机挑选。通讯判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 每个项目的通讯判定专家须选定5人。
3.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判定专家,项目卖力人所在单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入判定的专家人数不能凌驾2人。
4. 课题组不能加入选择本项目的判定专家,也不能加入判定的具体事务。
5. 判定组织者须对判定专家的人选、判定历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條 结果鑒定法式:
1. 项目研究事情完成后,项目卖力人通过本单元科研治理部门向省社科计划办或在京委托治理机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元科研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重点项目还须经省社科计划办或在京委托治理机构审核)及格后,连同5套最终结果报送判定组织者。
2. 判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结果进行审查,最终结果须切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及格后,将最终结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判定表》(下称《通讯判定表》)寄送判定专家进行通讯判定。
3. 卖力通讯判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结果的基础上,在《通讯判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结果品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 判定专家将《通讯判定表》和项目结果等质料实时返回判定组织者。判定的时间,专著类结果一般不凌驾2个月,研究陈诉、论文类结果一般不凌驾1个半月。
5. 判定组织者汇总判定意见,盘算分值,确定结果品级,并凭据5名判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判定。结果评为一、二级宁静均60分以上者为通过,三级和59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 判定组织者要实时将判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元。判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结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判定,重新判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置惩罚。
第三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鑒定:
1. 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完整采納吸收的;
3.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果真,而质量已获得有关部门认可的。
屬于上述情況者,仍須填寫《結項審批書》,注明免于鑒定的理由,並附有關證明质料,連同最終结果上報。
第三十八條 最終结果鑒定通過後,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辦理驗收結項。驗收結項质料應包罗:一份《結項審批書》原件,五份《通訊鑒定表》原件或免于鑒定的證明质料,三套最終结果(專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书後補送3套)。驗收及格的,全國社科規劃辦發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證書》。
第三十九條 驗收及格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最終结果,在正式出书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標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字樣,作爲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结果評獎的條件之一。
第七章 结果宣传、出书与评奖
第四十條 各級社科規劃辦、各課題組和課題組所在單位,應接纳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结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实發揮其在黨和政府決策、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建设相對穩定的结果宣傳推廣渠道,充实利用刊物、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逐漸形成機制。具有重要應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最終研究结果或階段性结果要及時摘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和有關領導機關,或向社會廣泛宣傳。
第四十二條 各級社會科學研究治理部門,應接纳各種積極措施,資助或協助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優秀结果的出书。
第四十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每五年舉行一次優秀结果評獎活動。辦法另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條 教育学、艺术学和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的国家社科基金項目治理措施参照本措施并凭据各自学科的实际情况,由三个单列学科计划领导小组划分制定,报送全国社科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以往其他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