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項目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爲規範和加強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治理,營造良好環境,激勵創新,凝聚和培養科技人才,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面向全省,是湖南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门,主要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常設機構--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具體負責基金項目的實施與治理。
第三條基金項目是指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各類項目,包罗面上項目(含一般面上項目、優秀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等。省基金辦可根據需要對項目類型進行調整。
第四條各類基金項目的治理均執行本規定以及依照本規定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制定相應的治理辦法。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條省基金辦根據湖南省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與規劃,結合學科發展戰略,定期發布《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以下及根據此規定制定的其它治理辦法中簡稱《項目指南》)提出資助的主要範圍、鼓勵研究領域和定向研究課題,指導申請。
第六條申請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格:
(一)是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
(二)正式受聘于項目依托單位,每年在依托單位事情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
(三)申請者必須滿足項目申報所需的年齡要求;
(四)申請者必須切合項目申報所需的職稱和學曆要求。
第七條申請者須按各類項目的要求和《項目指南》的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保證申請质料的真實性;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從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科技事情者均可通過所在單位向省基金辦提出申請,省基金辦一律不接受個人申請。
第八條已承擔了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且尚未結題者(含延期結題項目)不能申報省基金面上項目;同一年中同一申請者只能申報一項省基金各類項目;已獲省基金資助但未按時結題又不在規定期限提出延期報告的項目負責人,自該項目規定結題年起兩年內不得申請省基金各類項目。承擔省基金項目兩次後未承擔國家、部委級科技項目或省級重點以上項目者,自結題年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自然科學基金。
第九條省基金辦每年發布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事項的通告,申請單位根據通告要求組織申請,省基金辦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基金項目,具體申請時間與受理方式按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受理要求執行。
第十條項目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基金項目研究所须要的條件,並應設有專門的科研治理機構,有健全的治理制度。在組織省基金項目申報過程中應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按申請通告的要求將申請质料統一報送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受理中心。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條省基金項目的評審,凭据“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鼓勵科技事情者積極探索,樹立敢爲人先的意識;接纳初審、同行專家評議、學科評審組評審、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審批的法式進行。
第十二條省基金辦負責申請項目的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繼續評議和評審: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切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切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规模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规模;
第十三條省基金辦在省內外遴選專家建设湖南省自然科學專家庫。入選專家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學風嚴謹,辦事公正,熱心科學基金事業;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熟悉或比較熟悉被評項目的研究內容及相關研究領域的國內外、省內外發展情況;近年實際從事研究事情。
第十四條省基金辦應客觀、公正地遴選同行評議專家,嚴格執行回避與保密有關規定,注意同行評議專家的知識覆蓋面、差异學術觀點和差异單位的代表性。
第十五條同行專家評議是指省基金辦根據申請項目的學科領域選取同行專家,對申請項目的創新性、研究價值、研究目標、研究方案等做出獨立的判斷和評價。同行專家評議一般接纳通訊或網絡匿名評議方式。同行評議由省基金辦負責組織。
第十六條申請者可提出不超過三位不宜評議其申請項目的同行評議專家(須注明所屬單位)並說明理由,供遴選同行評議專家時參考。省基金辦對此信息保密,但未說明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請將不予采納。
第十七條 每個申請項目須聘請至少三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評議專家對每份申請認真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同行評議意見表》。評議意見應客觀、公正、明確、具體。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請同一組專家進行評議。
第十八條同行評議專家應凭据基金項目評審標准和要求,充实闡述個人觀點,摒棄非科學因素的影響,做到客觀公正。內容過于空泛或明顯有失公正的評議,視爲無效評議。
第十九條省基金辦根據學科發展和評審事情需要,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學科評審組組建試行辦法》設立若幹學科評審組,由當年處在任期內的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員和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辦事公正、熱心科學基金事情、有一定名望的其他專家組成。學科評審組專家遴選時應考慮差异的研究類別、分支學科的覆蓋面及合理的年齡結構,省基金辦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提出學科評審組專家名單,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聘任,每年聘任一次。學科評審組設首席專家。
第二十條省基金辦在初審、同行評議基礎上,根據學科資助政策、優先支持條件和資助經費與項數的控制指標,選擇優秀項目提請學科評審組逐項審議並進行記名投票。提請審議的項目數一般不得低于計劃批准項目數的120%,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學科組評審實行答辯制。省基金面上項目強調績效挂鈎,曾獲得省基金各類項目資助且結題評爲優秀者,再次申請的面上項目進入學科組後,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省基金辦可提請學科組評審專家重點審議,建議優先資助。
第二十一條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每年召開全體大會,審議學科評審組建議資助的項目。省基金辦根據大會審議並通過的結果,編制年度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計劃,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主管副主任)審批並下達資助通知。
對未獲資助的項目由省基金辦反饋不資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治理
第二十二條省基金項目中面上項目和聯合基金項目的研究期限爲兩至三年;省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的研究期限爲三至四年。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基金項目的實施,認真組織開展研究事情;按資助通知的要求編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条约書》(以下簡稱《条约書》)並在《条约書》中如實組建完成項目的研究組成員(有省基金在研項目尚未結題者或當年也獲得省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不得參與他人的課題組)、做好經費預算。研究計劃執行中,按要求如實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進展報告》(簡稱《進展報告》)、《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報告》(簡稱《結題報告》)及經費決算表,報送所在單位。研究計劃結束後,項目負責人均應在結題三年後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後追蹤調查表》報送所在單位。
第二十四條 項目依托單位對本單位基金項目負有監督、治理和保證的責任,主要包罗:保證項目的人員穩定、條件落實;監督項目的實施;嚴格凭据《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財務治理辦法》對受資助的項目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項目經費。凡涉及項目研究計劃、研究隊伍、經費使用及項目依托單位等確需作重要變更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報省基金辦批准審批。
第二十五條 项目依托单元每年须对本单元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項目治理事情年度陈诉》(简称《治理陈诉》),于划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省基金办。《治理陈诉》的定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基金办评价项目依托单元基金资助項目治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條 省基金辦負責基金項目的宏觀治理,包罗審核項目研究計劃與經費預算,檢查項目年度事情進展與經費使用情況,批准結題等。組織專家對傑出青年基金和優秀面上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評議,批准下一年度的經費預算;批准項目結題等。
第二十七條省基金辦每年部署時間,有計劃、有重點地檢查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或商請省科技廳有關處室配合檢查,並對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八條資助項目一經批准,一般不得無故中止,資助項目負責人如調動事情需把資助項目帶到新單位(限省內)繼續開展研究,應寫出書面報告,由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簽署意見,經省基金辦審查同意後,由調出單位將結余經費撥至調入單位繼續使用。並由調入單位完成後續的治理事情。若項目負責人調至省外事情,則由依托單位提出更換項目負責人或中止該項目,報省基金辦審批。青年基金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资助项目的研究结果,包罗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结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unan)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结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元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质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划定进行标注的研究结果,不得以省基金资助的结果形式加入项目结题、结果汇报、挂号与宣传。
項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礎性數據,應接纳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實行共享。省基金委、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責任宣傳、展示基金項目研究结果,積極推進基金研究结果的應用與推廣。
第三十條國內刊物上發表論文的影響因子以省基金辦當年在湖南科技網(http://www.hnst.gov.cn)上宣布的爲標准。
第三十一條在研的基金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托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停止申請資格等處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事情;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视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切合有关财政、财政制度划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項目治理划定与治理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凡因故中止、撤消的項目,省基金辦通知項目依托單位將項目已拔經費的余額退還省基金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结题
第三十三條凡獲省基金資助的項目,必須結題。省基金辦負責組織項目的結題治理。
第三十四條 凡屬滾動資助的省基金項目須按条约書要求,接纳專家現場驗收的方式結題,其他類型項目在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結題:
(一)申請並授權了發明、實用新型專利(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專利證書複印件);
(二)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附基金編號及項目条约書複印件);
(三)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项目计划之一资助 (附项目条约书复印件);
(四)在國內刊物發表的論文,其刊物的影響因子(刊物的學術水平和影響力)累計至少達到0.6(附論文複印件或錄用通知書);
(五)在國外刊物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附論文複印件);
(六)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至少1篇;
(七)撰寫專著1部(附專著)。
(八)其它(未完成預期研究结果,說明原因,寫出分析報告)。
第三十五條省基金項目在項目執行期限終止後,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撰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報告》(簡稱《結題報告》)一式三份,並由依托單位審查、驗收並簽署意見,報送省基金辦辦理申請結題手續。
第三十六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按計劃結題並報送《結題報告》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繼續報送《進展報告》,並說明不能按規定期限完成項目計劃的原因和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由項目依托單位簽署意見,省基金辦批准後生效。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不能申請新項目。
第三十七條 省基金項目結束後三年內,項目依托單位應督促項目負責人將有關項目新發表的專著、論文及引用(含《SCI》、《EI》、《ISTP》收錄情況)、结果鑒定及推廣效益情況報送省基金辦,省基金辦將其作爲《結題報告》的補充质料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項目檔案治理暫行辦法》歸檔。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三十八條爲保證項目資助事情的公正性,須遵守以下回避規定:
(一)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加入申请项目;
(二) 加入评审的专家和事情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元和本人加入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卖力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聚会会议。
第三十九條參加評審事情的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評審事情的保密規定》,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
(一)保護申請者知識産權,禁绝擅自複制、抄錄和留用申請書;禁绝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書內容。
(二) 禁绝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单元、评审历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三) 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纪录,在聚会会议结束后由省基金办卖力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四) 严格限制与评审事情无关的人员加入评审聚会会议。
對違反保密規定、侵犯申請者知識産權和辦事不公正的人員,省基金辦將視情況予以批評,情節嚴重者將停止其參加評審事情,並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七章 监视与审计
第四十條省基金辦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就項目執行與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四十一條省基金辦和省科技廳紀檢監察部門受理有關科學基金資助事情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二條項目資助經費的治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省基金辦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條基金項目申請、評審、立項、執行和治理中凡涉及國家科技保密、知識産權和科技檔案治理等問題,按國家和省科技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此前宣布的有关基金項目治理的划定、措施等,如与本划定纷歧致,以本划定为准。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