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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爲的通知
2024-01-15 15:11  

 

國知發保字〔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知識産權局,四川省知識産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産權保護中心;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局直屬各單位、各社會團體:

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推動我國從知識産權引進大國向創造大國轉變,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近年來,全系統深入開展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加強對專利申請相關支持政策的規範,嚴厲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相關行爲,對激勵和保護創新、促進知識産權高質量發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當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對專利高質量發展要求重視不夠、貫徹落實不力、盲目追求數量指標的現象,不以保護創新爲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爲仍然存在,嚴重擾亂行政治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妨礙企業創新、浪費公共資源、破壞專利制度。爲嚴格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規範專利申請行爲,提升專利申請質量,消除不以保護創新爲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事情目標

著力引導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産業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能力相適應,科學設定各項事情指標,強化質量導向,切實發揮高質量發展指標引領作用。進一步調整完善資助和獎勵等政策,全面取消對專利申請的資助,重點加大對後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清理規範專利申請秩序,堅決打擊和有效停止不以保護創新爲目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爲,推動知識産權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掌握事情重點

實施下列不以保護創新爲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以下簡稱該類申請)行爲的,凭据有關执法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從嚴打擊、從嚴處置。

(一)《關于規範專利申請行爲的若幹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第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將相關聯的專利申請疏散提交;

(三)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

(四)單位或個人異常倒賣專利申請;

(五)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複雜結構實現簡單功效、接纳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切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爲;

(六)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切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治理秩序的行爲。

以上“單位和個人”包罗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同一實際控制人。

三、強化事情措施

對該類申請行爲,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從嚴處理之外,應視情節接纳下列處置措施:

(一)對申請人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二)在國家知識産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産權報》予以通報。

(三)在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該類申請數量。

(四)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産權示範和優勢企業、知識産權保護中心備案企業資格,以及中國專利獎申報、參評或獲獎資格。

(五)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對申請人和相關署理機構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门追還。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涉及騙取資助獎勵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對署理該類申請、嚴重擾亂專利事情秩序的專利署理機構,根據認定情況,依法加大查辦力度。中華全國專利署理師協會對從事和涉及該類申請的專利署理機構以及專利署理師接纳行業自律措施。

四、加強協同治理

(一)提高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要牢固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進一步改進完善與專利事情相關的考核指標體系,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有效性,核查並剔除不切合實際的增長率評價指標,制止將專利申請數量作爲部門事情考核的主要依據。不得設置專利申請量的約束性考核評價指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導等方式向地方、企業和署理機構等攤派專利申請量指標。不得相互攀比專利申請(包罗 《專利相助條約》(PCT) 途径专利申请)数量。一经发现以上行为,视情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申报资格、國家知識産權局授予的示范都市等种种称谓和优惠政策等。

(二)調整專利資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各地方不得以資助、獎勵、補貼等任何形式對專利申請行爲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地方現有資助的範圍應限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罗通過PCT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方式應接纳授權後補助形式。資助對象所獲得的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得高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不得資助專利年費和專利署理等中介服務費。對于弄虛作假套取專利資助的,應限期收回已撥付資金。“十四五”期間,各地方要逐步減少對專利授權的各類財政資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著力優化專利資助相關財政資金的使用治理,強化專利保護運用,重點加大對後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

(三)突出專利申請質量導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定期通報或宣布各地方高質量專利申請和該類申請占比數據。該類申請占比連續兩個季度上升、高質量專利申請占比連續兩個季度下降的,通報地方知識産權部門。連續三個季度出現以上現象的,通報地方黨委政府,並把相關信息在國家知識産權局政府網站及《中國知識産權報》宣布。連續一年出現以上現象的,取消國家知識産權局授予的示範都市等各類稱號、優惠政策等。各類涉及專利的獎勵不得簡單將專利申請、授權數量作爲主要條件。

(四)加強專利申請領域信用監管。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依法推動將該類申請行爲作爲失信行爲納入知識産權信用監管。各級知識産權部門在制定知識産權信用監管政策文件時,應著重考慮將該類申請行爲納入監管範圍。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署理機構的協同治理,對因署理該類申請受到處罰的專利署理機構,在有關激勵獎勵政策、行業評優評獎等方面予以聯動約束,強化監管效果。

(五)加強專利交易的規範與監管。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要落實規範知識産權交易的屬地監管責任,堅決停止明顯不以技術創新和實施爲目的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行爲,對各級政府部門支持建設的知識産權(專利)交易運營平台和機構加強監管和引導,對轄區各類專利交易服務機構宁静台加強指導,做好交易標的和交易方配景審核,嚴防該類申請通過交易進行牟利和洗白。國家知識産權局將加強專利轉讓、許可等登記備案數據監控,會同有關地方及時依法處置異常專利運營行爲。

(六)加強跨部門信息通報。對于該類申請的相關詳細信息,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要商相關部門,主動及時向科技等治理部門通報,支持和協助科技治理等部門加強涉及專利申請的行政治理事情,確保該類申請不被利用騙取高新技術企業等國家各類優惠政策。對無參保人員、無實繳資本、無研發經費的“三無”空殼公司申請專利的,要及時將有關信息轉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嚴格監管。

五、完善事情機制

(一)事情對接機制。國家知識産權局持續監測、認定該類申請行爲,並及時向地方通報和轉交該類申請行爲相關信息,地方知識産權部門加強行政指導,要求涉事單位和個人以及署理機構主動撤回相關申請,對積極主動撤回的,可酌情從輕處置。涉事單位和個人以及署理機構拒不撤回又不提出申訴意見並提供充实證據的,由地方知識産權部門根據情節處理,並依法將相關線索信息轉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信用監管部門依法處置。

(二)信息篩查機制。專利審查部門單位要嚴格審查並依法駁回該類申請,及時發現、彙總、報送相關線索信息。專利代辦處、知識産權保護中心、知識産權快速維權中心等嚴格篩查該類申請,並將相關線索及時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

(三)舉報和核查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舉報該類申請行爲以及違規的指標設置和申請資助政策。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要設立專線專網接受舉報。接到舉報後,要及時核查和處理,並呈報國家知識産權局。

(四)正面引導機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宣傳報道,加強對積極投入創新、科學合理结构專利的企業和個人的激勵,進一步提升全社會專利申請的戰略结构意識和質量意識,切實提高專利申請質量。

六、推動事情落實

(一)開展專項治理。2021年全年,集中開展打擊該類申請行爲專項整治。對已經發現線索的相關行爲嚴厲打擊。力爭到2021年底,專利申請秩序進一步規範,該類申請明顯減少,高質量專利申請占比持續提高。國家知識産權局將根據事情效果和相關情況,不定期部署開展專項治理。

(二)加強自查自糾。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要圍繞事情目標和事情重點,認真深入開展自查,全面梳理指標設定、資助政策等情況,查找存在的不足和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制定事情方案和政策措施,按時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報送自查結果,重大線索和重點案件情況及時報送。

(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知識産權局將對各地方政策修訂情況、案件處理情況等進行跟蹤指導和案件督辦。各級地方知識産權部門要高度重視嚴厲打擊該類申請行爲的重要意義,向地方人民政府作專題彙報,由主要負責人負責,建设領導協調機制,綜合研判当地專利申請狀況,明確事情重點目標和重點環節,制定專項事情計劃,明確具體責任人和事情聯系人,設立專班,深入持續開展相關事情。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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