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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發〔201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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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本科專業設置与动态调整实施措施》的
通 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本科專業設置与动态调整实施措施》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本科專業設置与动态调整实施措施
PP电子學院
2019年9月23日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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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專業設置与动态调整实施措施
为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协调生长,提高人才培養与经济社会生长的契合度,支持和勉励各专业增强内涵建设与特色生长,打造切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的专业结构和专业生长体系,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養质量,凭据全国、全省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事情聚会会议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專業設置治理划定》(教高〔2012〕9號)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焦点,以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革新,优化人才培養结构,逐步建设起与经济社会生长相适应的专业结构自我调治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结构,促进学校專業建設可连续生长。
第二條 專業設置与动态调整坚持适应性原则,努力实现人才培養与社会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坚持特色生长原则,凸显专业特色和学校定位;坚持规模稳定原则,促进专业规模与效益相协调;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建设能上能下的专业调整机制,实行专业动态调整,不停优化专业结构与结构。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條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卖力本科專業設置与动态调整的审议,并提交学校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牵头,质量监控与生长计划处、学生事情处和申请学院等配合开展本科專業設置与动态调整的组织及调整意见的拟订事情。
第四條 学校每年 3-5 月组织一次專業設置与动态调整事情。专业动态调整规模涵盖所有已有三届及以上结业生的本科专业。
第五條 專業動態調整接纳主動調整與動態警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主動調整。各學院根據學校辦學定位、學院發展規劃等主動提出對專業的調整申請。
(二)動態警示。學校根據各專業招生、轉專業、就業、專業評價與認證等方面的情況,對建設不理想的專業接纳預警、暫停招生、撤銷等處理措施。
第三章 增设新专业
第六條 嚴把專業增設底線,即《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准》。學校制定專業發展規劃,原則上只有納入學校規劃範圍的專業才允許申請增設;對未納入學校規劃的專業需在從嚴控制。
第七條 申請增設專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切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
(二)有穩定的社會人才需求;
(三)有相關學科專業爲依托;
(四)有專業建設计划、切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養方案及其他必须的教学文件;
(五)有完成該專業教學任務所必须的專職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六)具備開辦專業必须的經費、教學用房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
第八條 有以下情況的原則上不予申請:
(一)不切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的專業;
(二)就業前景欠好的專業;
(三)現有辦學條件不足、基礎不實的專業;
(四)有在建新辦專業(指未取得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專業)的學院;
(五)有3個及以上專業的學院申請增設專業需同時申請退出一個現有專業。
第九條 增設專業應嚴格凭据教育廳、教育部相關要求和法式進行。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條 調整專業名稱時,如調整爲《專業目錄》內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外),按備案法式辦理;如調整爲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或新專業,按審批法式辦理。被調整的專業按撤銷專業處理。
第十一條 調整專業的學位授予門類或修業年限時,按教育廳、教育部相關要求和法式進行。
第十二條 调整专业偏向一般应是培养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或具有特色的人才,要有人才需求论证陈诉,有新专业偏向的人才培養计划和相应的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专业预警
第十三條 對出現以下兩種或以上情形的專業,實行校內預警:
(一)上一年度专业调剂率位于所有招生专业前10%,或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 10%;
(二)上一年度转专业事情中,净转出学生人数占该专业本年级人数比例位于前 10%,或转专业事情结束后学生人数不足 30;
(三)上一年度结业生初次就业率位于所有本科专业后 10%;
(四)按湖南省通用專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的校內專業綜合評價排名居後10%;
(五)湖南省本科專業綜合評價排名居同專業後10%。
第十四條 對預警專業接纳以下處理措施:
(一)減少該年度招生數量;
(二)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卖力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專業建設和生长中存在的问题,提交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整脱期限为一年;
(三)整脱期内暂停申报專業建設相关的教学项目。
第六章 专业退出
第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專業,原則上予以暫停招生:
(一)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預警專業;
(二)連續兩年列入預警名單;
(三)凭据学校生长和学科專業建設需要调整;
(四)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需要暫停招生。
第十六條 對暫停招生的專業接纳以下處理措施:
(一)取消該年度招生計劃;
(二)學校減少停招專業的教學基本建設投入;
(三)停止停招專業新教師的引進;
(四)暂停申报与本專業建設相关的教学项目。
第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專業,原則上予以撤銷:
(一)连续三年或五年内累计 3 次列入预警名单;
(二)凭据学校生长和学科專業建設需要取消;
(三)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需要撤銷。
第十八條 對撤銷的專業接纳以下處理措施:
(一)學校停止該專業的教學基本建設投入;
(二)停止該專業新教師的引進;
(三)停止申报与本專業建設相关的教学项目。
(四)待該專業在校生畢業後,現有專業教師凭据學校相關規定,實行崗位培訓、轉崗分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