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關于印發《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措施》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02 点击数:


校政發〔2019140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措施》的通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措施》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实踐教學基地建設與治理辦法



                                                                                    PP电子學院

                                                                                        2019年10月29日



                   

        

 




PP电子學院

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措施


實踐教學是本科教学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在高等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职位。稳定的實踐教學基地是實踐教學正常开展的基本保证。为规范和增强学校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设与治理,提高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水平,保障学校實踐教學事情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實踐教學基地是指肩负学校学生种种實踐教學任务的、经学校确认与之建设协议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元。

第二條 實踐教學基地分为教育實踐教學基地和专业實踐教學基地。教育實踐教學基田主要供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实习;专业實踐教學基田主要供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进行需在校外进行的實踐教學或其他一些實踐教學环节。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3个及以上實踐教學基地。

第三條 校外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实调研、论证,切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生长目标及實踐教學体系相一致。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基本素质为中心,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尺度,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培养途径,分阶段建设建设好校外實踐教學基地。

第四條 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结构、点面结合的原则。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设要统筹计划,数量和种类应能够笼罩所有专业,同时,有选择地重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實踐教學基地。

(二)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学校与實踐教學基地之间应该是共建、相助的关系,要提高實踐教學基地依托单元与学校相助的积极性,双方在人才培養与就业、科研相助、人员培训等方面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管。

(三)社会服务、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實踐教學基地之间开展多维度多条理的相助,将實踐教學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就业相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實踐教學革新的新模式。

(四)稳定性和生长性相结合原则。所建的實踐教學基地应有较好的生长前景,能够满足学校不停生长的實踐教學要求,相助空间相对稳定,具有恒久可连续生长性。

(五)遠近結合、就近爲主、動態發展的原則。在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同時注意根據社會發展、基地變化情況和學校專業結構做须要調整。

第五條 建设實踐教學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治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治理人员和技术、职工队伍;实习园地和指导人员能满足《专业實踐教學纲要》的具体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二)實踐教學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能满足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劳动掩护和卫生等方面要求的条件。教育实习能同时接纳3个实习队或40人以上的学生开展实习;专业實踐教學基地每次可同时接纳20人以上学生开展实习。

第六條 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设按以下法式进行:

(一)二级学院申请。依据專業建設的需要对拟建基地先期进行考察论证,与依托单元开端协商并告竣共识,将考察论证情况书面陈诉校地校企相助处,提出建设申请。

(二)學校考察。校地校企相助處組織有關專家、領導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具體意見。

(三)签定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委托相关二级学院与依托单元就双方共建教学實踐教學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校地校企相助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单元、相关二级学院各执一份。

(四)挂牌。凭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切合挂牌条件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在签定相助协议后可申请挂牌。

第七條 實踐教學基地协议相助年限凭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凭据双方相助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

第八條 凭据實踐教學需要,各专业可聘请基地所在单元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配合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治理。校外指导教师须具有富厚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條 校外指導教師由基地所在單位推薦,二級學院審查通過,報校地校企相助處備案,由相關二級學院進行聘任,聘期根據基地相助協議約定期限確定,一般爲3-5年,期滿根據事情情況續聘。

第十條 實踐教學基地实行校、院二级治理,校地校企相助处是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的主管部门,卖力實踐教學基地的宏观治理,各学院是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的主体单元,卖力實踐教學基地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具体事务的治理。

第十一條 各二级学院应增强校外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设与治理,规范建设校外實踐教學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习情况纪录。各二级学院经费投入原则上用于基地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建设,以保证教学实习顺利开展。

第十二條 實踐教學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罗

(一)教學基本文件的建设,包罗實習(實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制定和修訂、實習(實訓)教材的編寫、實習和訓練項目的開發等。

(二)實踐教學基地通例治理及教学组织运行的制度建设等。

(三)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和培訓。

(四)學校與基地共建單位開展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研協作活動。

(五)为保证在實踐教學基地进行的教学运动正常开展而提供相应的园地、生活设施,购置仪器设备和配套的器材。

第十三條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实习经费以保证實踐教學事情的正常开展。实习经费按学校相关实习经费核算措施划拨二级学院专款专用。其具体使用规模为:(1)支付實踐教學基地单元治理费;(2)實踐教學基地指导教师教学指导费;(3)与教学实习相关的图书、教学软件、办公用品费等;(4)业务交流费;(5)实习师生往返差旅费等。

第十四條 学校划拨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专项经用度于實踐教學基地建设。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其具体使用规模为:(1)實踐教學基地建设项目须要的调研费;(2)教学研究、产学研相助、学术交流业务费;(3)實踐教學基本设备及实习生活设施建设费;(4)實踐教學基地共建协议明确的其它用度等。

第十五條 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归口校地校企相助处统一治理,使用时接纳申请立项的方式进行。各二级学院凭据相关专业培養方案需要,结合實踐教學基地实际提出實踐教學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同时将實踐教學基地建设计划及相关的经费预算和配套项目建设资料交到校地校企相助处,由校地校企相助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六條 實踐教學基地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建设,如需要变换内容,须向校地校企相助处提交相应的申请陈诉和论证质料,变换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控制在专项经费规模内,并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條 为促进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设和规范治理,学校将不定期的对實踐教學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

(一)从實踐教學基地建设与治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和创新等方面对實踐教學基地进行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二)各二级学院要建设具体的實踐教學基地评估考核制度。凭据实习实训环节、治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它的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事情。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行,由校地校企相助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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