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

作者: 时间:2018-04-20 点击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已于201612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宣布,自2017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2017 2 4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爲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行爲,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正当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执法、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治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偏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职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爲基础,以理想信念教育爲焦点,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治理,健全和完善治理制度,規範治理行爲,將治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治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總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配合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喜好宁静、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看法,遵守宪法、执法、规则,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治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康健,提高小我私家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治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正当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治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部署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治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等正当權益的行爲,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执法、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执法、法規;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六)执法、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治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定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行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开端审查,审查及格的治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學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质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試划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划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及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及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行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凭据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罗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法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康健狀況是否切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切合錄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及格,应当取消學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视察处置惩罚。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凭据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法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切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学生应当加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划定的课程和种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结果册,并归入學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試和考查两种。考核和结果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划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爲主要依據,接纳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治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康健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结果,可以折算爲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设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结果和學籍档案治理制度,真实、完整地纪录、出具学生学业结果,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结果,应当予以标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爲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学生因退學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纪录。学生重新加入入学考試、切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认可。具体措施由学校划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纪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设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划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號、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设公正、公正的標准和法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爲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准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爲切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建设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爲的監督和治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爲。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五條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划定外,应当在学校划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学业。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爲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设並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法式。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加入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學籍。

  学生保留學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队伍、学校等组织建设治理关系。

  第二十八條 休学学生应当治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及格,方可複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學处置惩罚: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学、保留學籍期满,在学校划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及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学校划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學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治理退學手续。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学生,应当按学校划定期限治理退學手续离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结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结业生就业部门治理相关手续;在学校划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元的,应当治理退學手续离校。

  退學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凭据国家相关划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及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准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切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及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对退學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凭据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实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學籍学历电子注册治理制度,完善學籍学历信息治理措施,按相关划定实时完成学生學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对违反国家招生划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學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學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取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取消。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應當配合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宁静、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建设和完善學生參與治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治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治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宁静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宁静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正当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爲;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爲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接纳或者協助有關部門接纳须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疏散原則。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运动。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设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爲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须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治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建设、參加學生團體。學生建设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並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执法、法規和學校治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治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康健、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执法、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治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执法法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设健全學生住宿治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治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治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接纳授予“三勤学生”称號或者其他荣誉称號、发表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勉励或者物质奖励。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爲,應當建设公開、公正、公正的法式和規定,建设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执法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爲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學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阻挡四项基本原則、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执法,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治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取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取代自己加入考試、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試秩序行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结果存在抄襲、改动、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爲,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治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正当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罗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须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爲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水平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实、依據明確、定性准確、法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倒霉決定之前,學校應當见告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见告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见告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接纳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通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學籍、退學、开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聚会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正当性审查。

  第五十七條 除开除學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法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质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开除學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划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凭据国家相关划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学校应当建设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卖力受理学生对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不平提起的申诉。

  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卖力人、职能部门卖力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卖力执法事务的相关机构卖力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执法、教育等方面专家加入。

  学校应当制定學生申訴的具体措施,健全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的组成与事情规則,提供须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见告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认为须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學生申訴处置惩罚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置惩罚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法式等存在不妥,可以作出建议取消或变换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聚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事情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置惩罚因对学校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不平提起的學生申訴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凭据需要进行须要的视察。凭据审查结论,区别差异情况,划分作出下列处置惩罚:

  () 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准確、法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 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逾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 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禁绝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法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爲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处置惩罚、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见告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置惩罚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盘算,但最长不得凌驾6個月。

  第六十五條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划定,侵害其正当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与执法规则和本划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事情人員有違反执法、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爲或者未凭据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治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正当權益的,應當責令纠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执法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治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向學生宣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当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治理事情。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7 9 1 日起 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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