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學籍治理措施

作者: 时间:2018-04-20 点击數:

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731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學籍治理措施》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學籍治理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學籍治理措施

PP电子學院

2017830


PP电子學院學籍治理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目标和《中国教育革新和生长纲要》,深化教育教学革新,全面推进应用型人才培養,提高我校人才培養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康健与正当权益,促进學生全面生长。凭据《普通高等学校學生治理划定》(教育部2017年第41號令)、《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治理措施》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教学治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治理措施。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凭据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定期入學者,應當事先書面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能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切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入學資格2年。

(二)新生自主創業(憑工商部門頒發的公司注冊批文和場地證明等),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三)因身心康健原因,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保留入學資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及格后,治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及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治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行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條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凭据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罗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法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康健狀況是否切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切合錄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學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及格,取消學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视察处置惩罚。

复查中发现學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凭据第三條的划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報到,並在開學2周內繳納學費辦理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未按學校規定辦理繳費手續或者其他不切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六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七條學生转专业的具体实施按《PP电子學院全日制學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條學生正常情況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確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爲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九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爲切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校務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條轉出與轉入學校都應當及時對轉學情況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學制、課程與學分

第十一條全日制本科基本學制爲4年,同时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允许學生分段完成学业,原则上具有學籍时间的修业年限不凌驾7年,但對于下列兩種情況其修業年限可適當延長:

(一)對于休學創業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其修業年限可延長至8年。

(二)在校學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其學籍可延长至退役后2年。

第十二條學校將課程分爲三大類:必修課、選修課、第二課堂課程。

()必修課: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必須修讀和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能力的課程和環節,包罗公共必修課、集中性實踐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必修課爲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

()選修課:包罗專業選修課與公共選修課兩部门。

選修課要求學生根據自己的學習興趣與愛好選擇適合自己未來發展的課程。

1.專業選修課:爲加深專業基礎和拓寬專業能力的課程,一般由本專業開出;專業選修課包罗專業限選課(專業偏向課)和專業任選課,專業限選課由學生選定一個專業偏向,當專業偏向選定以後,此偏向內的所有課程均爲必修課程。專業任選課是爲拓展專業知識,面向學生個性發展而開設的面向專業的選修課程。

2.公共選修課:爲提升學生人文科技素質而面向全校學生開設的公共選修課。

()第二课堂课程:是指为拓展學生素质与能力而专设的一类课程,以及为勉励學生开展學科競賽、创新创业、科技文化运动而取得的学分。具体修要求见《PP电子學院第二课堂治理措施》。

第十三條学校实行学分制治理模式,學生在畢業时必须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養方案所划定的最低学分。各专业學生对种种课程应完成的学分详见各专业人才培養方案。

第十四條实行学分制后,学费收取按《PP电子學院学分制收费治理措施》执行。

第五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五條各专业人才培養方案划定的各门课程且學生已经选择了该课程(必修课为必选、选修课为學生自己选择)均应加入相应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两种,具体科目的考核方式由人才培養方案确定。

第十六條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一般接纳百分制记分;實踐教學环节、课程设计、畢業论文等结果可以用百分制计分,也可以用優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五級計分制計分。

第十七條考核可凭据课程性质接纳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课程结果由平时结果、期中测试结果和期末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其评定方式详见各课程教学(考試)纲要要求。

第十八條凡課程考核成績達到或超過60分(百分制)或等級在D等及以上(五級計分制)者視爲及格。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九條學生學習成績記載和學習質量的評定接纳學分、成績、等級與學分績點。

第二十條學分績點是學生修讀某門課程成績質量的體現,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在某一學期或學年成績優劣的整體體現,是权衡學生學習質量及評優考核的重要指數,也是學生獎學金評定的重要依據。

(一)實行百分制的課程考核分數與績點系數的換算關系如下表

绩点系數

绩点系數

6070

1.02.0

91100

4.15.0

7180

2.13.0

及格

1.0

8190

3.14.0

不及格

0

(二)实行品级计分制的课程考試结果与绩点系數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成績等級

绩点系數

成績等級

绩点系數

A優秀

4.0

D及格

1.0

B良好

3.0

E不及格

0

C中等

2.0

? ?

(三)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數=该课程所得的绩点系數×该課程學分數;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学課程學分數之和。

即:

(课程绩点系數×課程學分)

某學期(學年)平均學分績點=

課程學分

() 補考課程通過,成績以及格計,並予以標注,績點按1.0計算。

() 重修課程按重新後實際考核成績予以登分,並標注爲重修,但在計算該課程的學分績點時其成績以及格計,績點按1.0計算。

第二十一條分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學期學完的一門課程,每學期各作爲一門獨立課程進行考核的,分別按學期評定成績。

第二十二條公共體育課爲必修課,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俱樂部)的情況綜合評定。如因身體情況不宜參加正常體育課者,經校醫務室認可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所在學院院長審核同意,教務處審批,憑借學生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體育活動,可取得該課程的及格成績。

第二十三條學生加入本校与海内其它本科高校有课程互认协议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取得的课程结果可以认定其课程考核结果,并获得相应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到与学校有相助协议的境外高校学习,所取得的课程结果与学分,经国际相助与交流处、學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可以替代一定數量的同期课程结果。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设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實行創新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學生所獲創新創業學分可充抵相應課程成績與學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结果,可作为畢業综合训练的一种完成形式,具体按《PP电子學院本科畢業論文(設計)多样化革新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條學生曠課、緩考和曠考的處理辦法

()學生无故缺课累计凌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數的三分之一时,除按划定给予纪律处特别,不得加入该课程考核,该课程结果以取消考試资格記錄。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加入考試,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緩考书面申请(附须要的证明质料),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緩考课程的结果纪录为緩考。緩考课程的考試在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中进行,緩考按正常考試评定结果,緩考不及格或未加入者直接重修。

()凡无故不加入考試或考試不交卷者,视为曠考,该次结果以曠考記錄。

() 學生被取消考試资格或者曠考的課程,不部署補考。如本人寫出深刻檢查,經所在學院院長審核同意,教務處批准,可准予重修。

第二十八條对考試组成舞弊的學生,该课程结果以作弊纪录,且不予加入补考,只能加入课程重修。考試作弊的學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置惩罚措施参见学校另行制定的學生纪律处分划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保留其相关纪录2年。學生重新加入入学考試、切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條學生如果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结果平均在85分以上且对尚未开课的某些后续课程内容掌握很好的,下一学期學生可以申请免修1-2門課程(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凡申请免修课程的學生,必须加入免修考試后凭据其考試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免修。

(一)免修课程考試的结果及格者,同意免修,按实得结果记入學籍档案,并获得学分。

(二)免修课程考試的结果不及格者取消免修资格。

第三十二條政治理论课、第二课堂、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校企相助教育、教学实习、畢業论文及其他實踐教學环节均不得免修。

第三十三條學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结果不及格或已通过考核但本人对结果不满意,可给予补考或重修。

(一)必修課程不及格,可參加學校組織的一次補考,補考不及格者必須重修。重修的課程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可參加學校組織的一次補考,補考不及格的需再次重修,直到在規定的修業期限內課程及格爲止。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加入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學生可以选择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放弃该门课程而改修其他课程。

(三)已通过考核但本人对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同样需要缴纳重修费),重修后考試结果如高于原结果以重修后结果记入结果档案,重修后考試结果如低于原结果则本结果做无效处置惩罚。

(四)为保证学习质量,學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數原则上不凌驾3門。

(五)军事训练、实习、校企相助教育、教学实习、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教學环节如不及格,不部署补考,只能重修

第三十四條重修的組織治理、學習方式等應遵行教務處制定的重修治理辦法,重修必須交納重修費,其費用按《PP电子學院学分制收费治理措施》执行。

第七章   主修與輔修制

第三十五條为培养一专多能的应用型、复合型本科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本科生在校期间,可凭据《PP电子學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治理实施措施》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六條取得修读某辅修专业资格的學生需一次性缴纳辅修专业的学费,同时每学期应当按划定治理课程选课手续。

第三十七條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按《PP电子學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治理实施措施》执行。

第三十八條學生畢業时未修满辅修专业总学分的學生,不影响主修专业的畢業和学位授予,学校凭据其辅修课程及格情况发给写实性辅修课程证书。

第八章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九條學生在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身心康健經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學生创业,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定者;

(三)學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

(四)其他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請經學校認可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條一次休學一般以1年爲限,休學的時間計入彈性學習年限內。

第四十一條需要休学的學生,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须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治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學籍。

第四十二條學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學生待遇,不得加入课程考核。学校差池學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宁静事故卖力。

第四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间入伍,学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四條學生复学按下列划定治理:

(一)學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學籍治理科治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學生,申请复学时应给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康健,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學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的对应年级未招生,可以由所在学院凭据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部署到相近专业学习。如學生本人差异意,可申请转学或退学。

第四十五條學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學業警示、試讀與退學

第四十六條學生一学年不及格課程學分數≥12个学分或累计不及格課程學分數≥22個學分,由學校給予學業警示,期限爲1年;学业警示期内跟原班级学习。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以及所在学院,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條學生一学年不及格課程學分數≥18个学分或累计不及格課程學分數≥32個學分,可給予一次留(降)級試讀機會(以下簡稱試讀)。試讀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缴费按下一专业年级收费尺度执行。

試讀期间學生对試讀前已考試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对此前未及格的课程接纳試讀年级追随学习或自主学习的方式,并加入相应的考試。

學生試讀期满后,没有两次到达留(降)级划定学分的,可随試讀所在班级学习;读期满后仍到达留(降)级划定学分的,按退学处置惩罚。

試讀以书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以及所在学院,并予以通报。試讀期间學生违纪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立即取消試讀资格,按退学处置惩罚。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試讀期满仍到达留(降)级划定学分的;

(三)休学、保留學籍期满,在学校划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及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末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本人主動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的。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以退學的其它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学院提出陈诉并附有关质料,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同意后报校务会批准。被退学的學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达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通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九條退学的學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通告之日起两周内治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治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种种关系,且不发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五十條退学學生质料由教务处报湖南省教育厅存案。退学的學生,除第二十九條划定以外,不得再重新取得學籍。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一條畢業

(一)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学校划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划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到达畢業要求,可准予畢業,发给畢業证书;切合《PP电子學院学士学位授予措施》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学位学分者,发表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二)學生提前取得划定学分者,经所属二级学院审定,允许提前一年开展教学实习和畢業論文(設計),如到达畢業条件可申请提前畢業,证书注册手续随同当年正常畢業生治理。

(三)获得了畢業证书,但未到达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在畢業后2年內創造條件向學校申請補授學位證書。

第五十二條結業與肄業

學生在学校划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到达畢業要求,按下列措施处置惩罚:

(一)學生累计在校学习时间到达四年且小于修业年限划定者,其所获得的学分數凌驾教学计划划定总学分數85%的,可頒發結業證書,否則發肄業證書。

(二)结业证书发表后,在修业年限内學生仍可返校加入课程重修与课程考試,修满全部学分后按划定发表畢業证书,切合《PP电子學院学士学位授予措施》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畢業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满四年的退学學生,作肄业处置惩罚,发放肄业证书。

(四)肄业证书不予换发结业证书或畢業证书。

第十一章   學業證書治理

第五十三條学校严格凭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學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小我私家信息填写、发表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學生在校期间变换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小我私家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实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條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學籍学历电子注册治理制度,完善學籍学历信息治理措施,按相关划定实时完成學生學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條对违反国家招生划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學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學籍,不得发给畢業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畢業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取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畢業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取消。

第五十六條畢業、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學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條本划定适用于具有PP电子學院入学资格或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學生的學籍治理。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 201791日起施行,其它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纷歧致的,以本規定爲准。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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