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登記和開展臨時活動備案提供便利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治理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事指南。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
(一)設立登記
1、設立條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正当建设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依法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代表機構必須切合以下條件:
(1)在境外正当建设;
(2)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
(4)在境外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
(5)执法、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法式
(1)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宣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根據本組織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和開展活動的需要,向相應單位提出擔任該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申請。
(2)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擬設立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治理辦公室(登記治理機關)提交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登記的文件质料。
(3)登記治理機關審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登記治理機關審查准予登記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發給登記證書,並向社會通告。登記事項包罗: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活動地域、首席代表、業務主管單位。
(5)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刻制印章,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並將稅務登記證件複印件、印章式樣以及銀行賬戶報登記治理機關備案。
3、所需提交的质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表一);
(2)《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表二);
(3)《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表三);
(4)境外非政府組織辦理設立代表機構登記授權書;
(5)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外正当建设的證明文件、质料;
(6)境外非政府組織章程;
(7)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外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质料;
(8)擬設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身份證明及簡曆;
(9)首席代表無犯罪記錄證明质料或者聲明(表四);
(10)擬設代表機構的住所證明质料;
(11)資金來源證明质料;
(12)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
4、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公證、認證的文件及辦理法式
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交的證明质料及章程等,以及擬擔任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的身份證明等,凭据下列法式確認:
(1)外國人身份證明、在外國正当建设的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质料及其章程、在外國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质料等,應當經其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但外國本國执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和有關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香港居民的身份證明、在香港正当建设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质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质料等,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3)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在澳門正当建设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质料及其章程、在澳門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质料等,應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4)台灣居民應當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證明其身份,在台灣地區正当建设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质料及其章程、在台灣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质料等,應當經當地公證人公證。
5、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名稱的確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
“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中未讲明其原始挂号地(国家或地域)的,应注明原始挂号地(国家或地域)的名称。具体为:“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加括號的形式讲明其原始登記地”、“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
6、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活動地域的確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當確定在中國境內的活動地域,活動地域可以選擇在本省級行政區劃以內,也可以選擇在一個省級行政區劃以上,但選擇活動地域要與代表機構業務範圍和開展活動的實際情況相符。對一個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兩個以上代表機構的,每個代表機構確定的活動地域之間不得相互重疊交织。
(二)變更登記
1、辦理條件及法式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住所、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業務主管單位等事項發生變化,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治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治理機關對切合條件的及時予以變更。
2、所需提交的质料
(1)名稱變更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发生变换的,其境内代表机构名称应作相应变换。
①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④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变换的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
名稱變更登記完成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需對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重新進行備案。
(2)首席代表變更
①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④境外非政府組織對擬任首席代表任命書(需經公證、認證);
⑤《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表三);
⑥擬任首席代表由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擔任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
⑦擬任首席代表無犯罪證明质料或聲明(表四)。
(3)住所變更
①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④新住所證明质料。
(4)業務範圍、活動地域變更
①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②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③《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因業務範圍變更需更換業務主管單位的,應在辦理業務範圍變更手續同時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
(5)業務主管單位變更
①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複印件;
②《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③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④擬變更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對于變更兩個以上事項的,對于內容相同的质料,不必重複提供。
(三)年度活動計劃備案及年度檢查
1、年度活動計劃備案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包罗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內容的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十日內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表》(表七),並附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登記治理機關備案。
(2)特殊情況下需要調整活動計劃的,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變更備案表》(表八),及時向登記治理機關備案。
2、年度檢查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事情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後,填報《20**年度事情報告》(表九),于3月31日前報送登記治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年度報告應當包罗經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開展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等內容,年度報告應當在登記治理機關統一的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四)注銷登記
1、注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由登記治理機關注銷登記,並予以通告:
(1)境外非政府組織撤銷代表機構的;
(2)境外非政府組織終止的;
(3)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證書的;
(4)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2、所需提交的质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表》(表十);
(2)清算報告(含社會保險費清算情況);
(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注銷證明或者未曾辦理稅務登記的證明;
(4)外彙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未曾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證明;
(5)銀行賬戶注銷證明;
(6)印章收繳相關质料;
(7)登記證書正、副本;
(8)登記治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注銷登記後,未盡事宜涉及相關执法責任的,由設立該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承擔。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
(一)備案條件及法式
1、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在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相助單位)相助進行。
2、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相助單位應當凭据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治理辦公室(登記治理機關)備案。在赈災、救援等緊急情況下,需要開展臨時活動的,備案時間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3、登記治理機關認爲備案的臨時活動不切合《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治理法》第五條規定的,及時通知中方相助單位停止臨時活動。
4、中方相助單位應當在臨時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將活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書面報送登記治理機關。
5、臨時活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實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重新備案。
(二)辦理臨時活動備案所需提交的质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表》(表十一);
2、境外非政府組織正当建设的證明文件、质料;
3、境外非政府組織與中方相助單位的書面協議;
4、臨時活動項目經費、資金來源證明质料及中方相助單位的銀行賬戶;
5、中方相助單位獲得批准的文件。
上述所提交的有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文件质料需經公證、認證。
三、有關事項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確定,代表機構活動涉及多個領域的,應當根據主要活動領域確定業務主管單位。
(二)本指南所附表格均可在登記治理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網上辦事服務平台填報、下載、打印,網址爲:www.mps.gov.cn。
(三)所需提供的质料均爲A4紙規格,外文质料均須提供經確認的中文翻譯件。
(四)境外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組織與境內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組織開展交流相助,凭据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治理辦公室聯系電話爲:010-58186465、58186464。
(六)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治理辦公室根據本指南,結合当地實際,制定相應辦事指南,爲境外非政府組織辦理登記備案提供指引和便利服務。
四、附錄(相關登記備案表格和辦理流程)
(一)登記備案表格
表一: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
表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表三: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
表四: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無犯罪記錄聲明;
表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關事項備案表;
表六: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
表七: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表;
表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變更備案表;
表九: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事情報告;
表十: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表;
表十一: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表;
表十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情況報告表;
表十三: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代表登記表。
(二)登記備案流程圖